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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文件 (91)交工字一24号 关于修订《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》JTJ201一87规范部分条款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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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年,卷(期):页码:1991,15(4):70-72 |
摘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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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),部属有关企、事业单位,双重领导及代管的有关单位:建设部、国家计委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(89)建抗字第586号通知公布了《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》。该规定要求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地区(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)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,而我部颁发的《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》JTJ201—87规范与上述有关规定相悖。为此对《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》JTJ201—87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,具体内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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